星源材质: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星源材质证券代码:300568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六年三月
声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材质”、“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58.0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34,571.0639万股的0.64%。本激励计划一次性授予,不设置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星源材质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50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50%和50%。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2.80亿元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202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4.00亿元 |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星源材质承诺:本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星源材质承诺:本激励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
......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释义 ...... 6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 11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2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4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5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9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1
第十一章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 ...... 23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6
第十四章附则 ...... 28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 本公司、公司、星源材质 | 指 |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 | 指 |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 回购价格 | 指 | 公司在特定条件下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向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回购每一股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对价 |
| 薪酬委员会 | 指 |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
注:
、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若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上激励对象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星源材质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8.0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34,571.0639万股的0.64%。本激励计划一次性授予,不设置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股本总额比例 |
| 徐李强 | 职工董事 | 5.00 | 0.5827% | 0.0037% |
| 王浩 | 财务总监 | 5.00 | 0.5827% | 0.0037% |
| 李昇 | 董事会秘书 | 5.00 | 0.5827% | 0.0037% |
| 夏钧 | 副总经理 | 5.00 | 0.5827% | 0.0037% |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59人) | 838.02 | 97.6691% | 0.6227% | |
| 合计 | 858.02 | 100.0000% | 0.6376% | |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可以解除限售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可以解除限售 | 50% |
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相应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5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5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
7.50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7.13元。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2026年至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2.80亿元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202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4.00亿元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注: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登记的天数÷
天)。从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天),不满一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满三年按照三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本激励计划涉及“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均按此方法计算。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具体如下:
| 考核评级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考核结果(S) | S≥90 | 90>S≥75 | 75>S≥60 | S<60 |
| 标准系数 | 1 | 0.7 | 0 |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级为“合格”,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70%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级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专业从事锂离子电池隔膜研发、生产及销售的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锂离子电池隔膜有关国家标准起草的牵头单位和编委会副组长单位。公司以“星源膜创造新生活”为使命,专注于新能源、新材料领域,致力于为全球的绿色能源建设贡献力量。公司在发展中不断沉淀、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并在竞争中不断打造和强化核心竞争力,使得公司能够在行业内
处于领先地位。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聚焦盈利质量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质量的有效指标。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Q=Q
×(1+n)其中:
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缩股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星源材质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配股Q=Q
×P
×(1+n)/(P
+P
×n)其中:
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
÷(1+n)
其中:
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缩股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即1股星源材质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配股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五)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根据公司授予日股票价格测算本次股份支付需摊销的总费用。收到员工认股款时作相应会计处理。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假设公司2026年3月底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2026年-2028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总成本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 6,487.17 | 3,649.03 | 2,432.69 | 405.45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章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三)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薪酬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日内,下同)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需经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薪酬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
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二)缩股
P=P
÷n
其中: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即1股星源材质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三)配股P=P
×(P
+P
×n)/[P
×(1+n)]其中: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四)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五)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Q=Q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缩股Q=Q
×n其中:
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股星源材质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配股Q=Q
×P
×(1+n)/(P
+P
×n)其中:
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或数量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十四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薪酬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