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能重工: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06  天能重工(300569)公司公告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6日(星期四)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6日09:15—09:25,0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6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胶州市三里河街道东方理想家2栋;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

6、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文峰先生;

8、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9、股东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237,530,9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35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37,041,5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289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48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6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48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60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48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605%。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379,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363%;反对1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612%;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9.0846%;反对14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9.6894%;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26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关于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379,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363%;反对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6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9.0846%;反对15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91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张明波 马龙飞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