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治信息: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23-048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11层公司会议室
3、参加会议的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郭庆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名,代表股份31,83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16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名,代表股份31,80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5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股份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名,代表股份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9名,代表股份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庆先生主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1%;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236%;反对23,2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7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1%;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236%;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7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1%;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236%;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7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1%;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236%;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7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1%;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236%;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7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六)、审议通过《2023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1%;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236%;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7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1,8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1%;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236%;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7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1%;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236%;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7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1%;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236%;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7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常小宝、宋梦轲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