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治信息: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2024年5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庆、殷筱华、潘爱斌:
2024年1月23日,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利500万元-700万元。2024年3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亏损3,500万元-4,000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庆、财务总监殷筱华、董事会秘书潘爱斌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