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收购8家机动车检测站51%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收购8家机动车检测站51%股权事项,是公司基于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收购8家机动车检测站51%股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刘生明 杨 文 张学斌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