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关于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45号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贺宪宁、李云彬:
2024年1月31日,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00万元至6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1,245万元至-1,045万元。2024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3年度净利润为-6,500万元至-4,50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9,530万元至-7,530万元。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
-5,852.2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1,322.89万元。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扣非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差异较大,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修正不及时。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
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贺宪宁、财务总监李云彬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