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贺宪宁)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安车检测股票代码:300572
信息披露义务人:贺宪宁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5楼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作如下释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贺宪宁)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贺宪宁 |
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芈予 | 指 | 上海芈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1,449,441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7%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1.上述有关持股比例的计算中,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2.上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 贺宪宁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件号码 | 4403011970********* |
通讯地址/长期居住地 | 广东省深圳市******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居留权 | 否 |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 董事长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主要是进一步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同时满足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在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58,889,6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08%。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44,167,264股,无限售条件股份14,722,422股。
2024年1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芈予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1,449,4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7%)股份协议转让给上海芈予。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47,440,2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21.01%。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然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标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存在质押情况,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6,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27.17%,占公司总股本的
7.09%。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由以下两方于2024年12月5日在中国深圳签订,具体内容如下:
转让方(甲方):贺宪宁
受让方(乙方):上海芈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股份转让安排
1.1 标的股份
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乙方转让11,449,441股上市公司股份,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7%。
1.2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35元/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1亿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如该转让价格低于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最低价格要求的,则双方应对转让价格进行进一步调整。若在本协议签署日至全部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且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日(孰晚到期日为准,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以保证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收购标的股份的总比例及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
1.3 标的股份转让安排
甲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乙方转让11,449,441股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第1.2条约定的定价原则进行定价(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具体转让及支付安排如下:
(1)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3日或双方共同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双方应共同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乙方应于双方正式取得交易所出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确认表》,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确认交易所对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已无异议的其他文件的次日,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1.05亿元;
(2)自乙方按照上述第(1)款约定足额支付该笔转让价款之日起5日内,双方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1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1.05亿元。
1.4 标的股份交割
对于标的股份转让而言,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应为该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割日。自各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相应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相应标的股份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相应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相应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5 税费
因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各自承担。
1.6 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双方一致确认,甲方本次转让标的股份不构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
第二条 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
2.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修订、解除和争议解决等均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协议任一方均有权向上市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分,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赔偿责任范围包括违约方因违约行为产生的全部获利和守约方的直接损失以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2.3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延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不配合导致未能完成标的股份交割,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次股份转让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如因乙方不配合等乙方
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完成标的股份交割,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次股份转让价款10%作为违约金。
2.4 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本次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受让方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股份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七、本次权益变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字):________________贺宪宁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2、联系电话:0755-86182392;
3、联系人:李云彬、薛清文。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 |
股票简称 | 安车检测 | 股票代码 | 30057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贺宪宁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不适用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58,889,686股 持股比例:26.08%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11,449,441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数量:47,440,245股 变动比例:5.07%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在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贺宪宁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贺宪宁)》的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贺宪宁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