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9-22  安车检测(300572)公司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办理本次诉讼事项的负责人通知,获悉其已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分别为:(2026)鲁13民终318号、(2026)鲁13民终1149号、(2025)鲁13民终10975号、(2026)鲁13民终38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临沂市正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正直”)、山东正直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直保险”)、山东正直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直二手车”)及其下属分公司(以下简称“正直二手车分公司”)及临沂市兰山区正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山正直”,上述统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与临沂市鼎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佳贸易”)、临沂市东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佳网络”)、临沂市东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佳服务”)存在租赁合同纠纷,此前鼎佳贸易、东佳网络、东佳服务已就此分别起诉请求解除各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腾退租赁土地及房产并支付租赁费、违约金(另房屋占用费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鼎佳贸易、东佳网络、东佳服务的诉讼请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向临沂中院提起上诉,正直二手车及兰山正直进入二审阶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6-00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本案上诉至临沂中院审理,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述各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并分别签署《民事调解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鼎佳贸易、东佳网络、东佳服务已申请撤回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亦同意撤回上诉申请。临沂中院出具四份终审《民事裁定书》,上述案件均以原告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

1.《民事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条款甲方:东佳网络乙方:正直保险甲方:东佳网络乙方:正直二手车分公司丙方:正直二手车甲方:东佳服务乙方:临沂正直甲方:鼎佳贸易乙方:兰山正直
租金条款2024年-2025年租金,在2023年40,000元基础上每年上浮5%。2024年-2025年在2023年(正直二手车分公司220,000元、临沂正直1,400,000元、兰山正直267,000元)基础上每年上浮5%;2026年-2028年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浮3%;2029年起另行协商,若届时未能达成一致,则暂按上一年度租金标准执行,直至另行达成书面协议或依法解决。
一审违约金费用处理甲方放弃追偿一审违约金(正直保险10,400元、正直二手车分公司56,980元、临沂正直368,200元、兰山正直70,221元)。
已支付租金正直保险已支付2024年、2025年部分租金82,400元。已支付2024年-2026年部分租金(正直二手车分公司679,800元、临沂正直4,200,000元、兰山正直801,000元)。
应付资金占用费协议生效5日内支付5,010.42元,同步支付租金差额(2024年、2025年差额部分)。协议生效5日内支付(正直二手车分公司31,426.84元、临沂正直199,989.05元、兰山正直38,140.76元),同步各自支付相应租金差额(2024年-2026年差额部分)。
原租赁合同处理原租赁合同自2025年12月31日解除。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条款,以调解协议为准,调解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仍按原租赁合同执行;单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无合法正当理由退租、终止合同的,按当年租金总额20%支付违约金。
协议效力协议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应立即共同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应与本协议一致。若二审法院未予出具调解书,本协议仍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继续履行。

2.《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案号/事项(2026)鲁13民终1149号(2025)鲁13民终10975号(2026)鲁13民终387号(2026)鲁13民终318号
上诉人正直保险正直二手车临沂正直兰山正直
被上诉人东佳网络东佳网络东佳服务鼎佳贸易
裁定结果撤销各方当事人原一审民事判决,准许一审原告撤回起诉;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其中被上诉人东佳服务负担对应案件二审受理费,其余案件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的相关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续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调解协议》。特此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