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齐眼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发展情况,没有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等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地 | 王忠诚 | 戴晓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