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齐眼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的要求,未发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归属的情形。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经审核2022年度公司业绩、激励对象名单及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后认为,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76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符合按100%的比例归属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1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符合按80%的比例归属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
具备激励资格。因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87名激励对象满足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可归属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对部分已获授但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处理。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本次可归属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对87名激励对象的612,080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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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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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啟 | 高钰晗 | 曲晓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