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齐眼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人事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不少于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应发出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如情况紧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通知期限可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方式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提名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做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定义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作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定期审阅并评估此制度,及时将修改的建议报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