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旗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政策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该所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因此,对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郭卫
周美林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