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大感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材料,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现就此发表如下的事前认可意见:
1、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表现出较高的职业水准,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事项符合市场规则,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对《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表示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曾一龙 张 瑾 卢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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