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大感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募投项目金额的情况,结合实际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进行了调整。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曾一龙 张 瑾 卢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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