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大感光: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作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大感光”、“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容大感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3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010,184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33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999,984.7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962,264.1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0,037,720.5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1239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调整情况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9,003.77万元小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中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根据发展现状和未来业务
发展规划,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光刻胶及其配套化学品新建项目 | 54,804.19 | 47,000.00 | 27,304.77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00.00 | 20,000.00 | 11,701.00 |
合 计 | 74,804.19 | 67,000.00 | 39,003.77 |
三、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而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始终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公司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
于原计划募投项目金额的情况,结合实际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进行了调整。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原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等实际情况所做出的审慎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是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及需求情况和募集资金到位等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华熙 肖耿豪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