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大感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刘长青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一致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刘长青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本次补选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补选刘长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陈旻 李琼 卢北京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