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润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7174000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77号核准,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223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3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730.46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0年1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招商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保荐代表人 | 贾音、彭勇 |
联系电话 | 0755-829436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Anhui Korrun Co.,Ltd.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开润股份 |
注册资本 | 239,791,152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法定代表人 | 范劲松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同乐路1555号 |
董事会秘书 | 徐耘 |
联系电话 | 021-57683170 |
联系传真 | 021-57683192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1月23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2年12月31日止。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与发行人签署督导协议,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及相应工作计划;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5、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核查其募集资金投资变更的原因、程序等,并发表核查意见;
8、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结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王凯因工作调动,自2022年1月10日起,由彭勇接替王凯履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剩余督导期的保荐工作事宜,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贾音、彭勇。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发行人或因发行人对保荐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3、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阶段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并能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均较好地配合了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开润股份能够在保荐机构督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较为完整。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贾 音 彭 勇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