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认证: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且不存在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以2023年7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155名激励对象授予494.2507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渝次 | 杜美杰 | 张文亮 |
签署日期: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