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71号)核准,2020年11月,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特”或“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6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亿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8,353,556.6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1,646,443.40元。截至2020年11月6日,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账,并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W[2020]B117号《验证报告》验证。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贝斯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渤海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
主要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A座 |
法定代表人 | 安志勇 |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董向征、张赟 |
联系电话 | 021-53825102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580 |
注册资本 | 20,001.67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建筑西路 777(A10)-20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6号 |
法定代表人 | 曹余华 |
实际控制人 | 曹余华 |
联系人 | 陈斌 |
联系方式 | 0510-82475767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11月23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渤海证券持续督导期间,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8、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贝斯特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贝斯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6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9,164.64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8,000.31万元。
贝斯特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贝斯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渤海证券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向征张赟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