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前赎回“贝斯转债”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贝斯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贝斯转债”。
(以下无正文)
纪志成
汪群峰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