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关于贝斯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七次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23-048债券代码:123075 债券简称:贝斯转债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斯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七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贝斯转债”(债券代码:123075)赎回价格:100.734元/张(含赎回日当期应计利息,赎回日当期年利率为1.00%,且赎回日当期利息含税),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
2、赎回条件满足日:2023年7月3日
3、赎回登记日:2023年7月27日
4、赎回日:2023年7月28日
5、停止交易日:2023年7月25日
6、停止转股日:2023年7月28日
7、发行人资金到账日(到达结算公司账户):2023年8月2日
8、投资者赎回资金到账日:2023年8月4日
9、赎回类别:全部赎回
10、根据安排,截至2023年7月27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贝斯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贝斯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摘牌。债券持有人持有的“贝斯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和转股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11、债券持有人若转股,需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若债券持有人不符合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资格,则无法进行转股。
风险提示:
本次“贝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贝斯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前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如果投资者不能在2023年
7月27日当日及之前自行完成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贝斯转债”的议案》,因触发《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同意行使“贝斯转债”提前赎回权,现将“贝斯转债”赎回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 2571号文同意注册,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0,000.00万元,期限6年,存续期限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6 年11月1日。经深交所同意,公司6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0年11月2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贝斯转债”,债券代码“123075”。按照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贝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1年5月6日至2026年11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公司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23.99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在“贝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2021年5月24日,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贝斯转债”转股价格自人民币23.99元/股调整为人民币23.7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5月24日起生效。
2022年6月21日,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贝斯转债”转股价格自人民币23.74元/股调整为人民币23.5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6月21日起生效。
2023年6月21日,公司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贝斯转债”转股价格自人民币23.56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5.4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21日起生效。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三、本次触发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情况
自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7月3日,公司股票已满足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已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将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贝斯转债”。
四、赎回实施安排
1、赎回价格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贝斯转债”赎回价格为100.734元/张。
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计息天数:从计息起始日(2022年11月2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3年7月28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为268天(算头不算尾)。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100×1%×268/365=0.734元/张,每张债券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734=100.734元/张。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公司不对持有人的利息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2、赎回对象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3年7月2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贝斯转债”持有人。
3、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公司将在赎回日前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通告“贝斯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2)“贝斯转债”自2023年7月25日起停止交易。
(3)“贝斯转债”自2023年7月28日起停止转股。
(4)2023年7月28日为“贝斯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2023年7月27日)收市后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贝斯转债”。本次赎回完成后,“贝斯转债”将在深交所摘牌。
(5)2023年8月2日为发行人资金到账日(到达结算公司账户),2023年8月4日为赎回款到达“贝斯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贝斯转债”赎回款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贝斯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6)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7)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Z斯转债
4、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6号
咨询联系人:陈斌、邓丽
联系电话:0510-82475767
五、公司本次提前赎回可转债的审议意见
(一)董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贝斯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贝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贝斯转债”。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贝斯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贝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贝斯转债”。
(三)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本次公司对“贝斯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贝斯转债”。
(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赎回已满足《自律监管指引》《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条件;公司本次赎回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自律监管指引》《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意见:
公司本次行使“贝斯转债”提前赎回权,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渤海证券对贝斯特提前赎回“贝斯转债”事项无异议。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交易“贝斯转债”的情况经核实,在本次“贝斯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6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贝斯转债”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说明
1、“贝斯转债”持有人办理转股事宜的,必须通过托管该债券的证券公司进行转股申报,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2、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1张,每张面额为100.00元,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1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1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付利息。
3、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