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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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
(二)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及时披露;
(四)对年报中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七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期间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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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作,并负责向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汇报。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同时,应当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审议该事项并及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