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30  贝斯特(300580)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23-084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 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6号公司陆藕东路厂区4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余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13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09,885,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11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785,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5%。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7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09,48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93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98,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3%。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全体董事5人,出席5人(曹余华、曹逸、郭俊新、纪志成、汪群峰);

(2)公司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498,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54%;反对3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966%;反对38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498,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54%;反对3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966%;反对38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497,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7%;反对38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7,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5185%;反对38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48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晓丹、乔羽;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