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曦航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我们作为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要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五、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
的承诺(修订稿)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富有 ____________ 薛小荣 _____________ 杨嵘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