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曦航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董事意见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将部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公司将部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将部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存款期限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金支付进度而定,具体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授权全资子公司南京晨曦航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签署上述协定存款相关的协议等法律文件。公司将部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将部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我们同意将公司部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2、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核查,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也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目前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3、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4、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
5、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对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
6、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
7、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公司《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的相关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9、关于公司2023年9月30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公司2023年9月30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截至2023年9月30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编制了《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9月30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0、关于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关于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针对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份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编制的《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份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富有 ____________ 薛小荣 _____________ 杨嵘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