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调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后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通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及分析论证,认为公司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投资进度,公司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97,3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93,440万元(含本数)”,并编制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我们
认为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投资进度,公司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97,3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93,440万元(含本数)”,并编制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投资进度,公司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97,3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93,440万元(含本数)”,并编制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投资进度,公司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97,3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93,440万元(含本数)”,并同步修订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竺素娥 孙笑侠 盛况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