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公司章程修正案十三

查股网  2024-01-22  英飞特(300582)公司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十三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批次的归属,公司总股本由人民币29,868.5386万股增加至29,884.7528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9,868.5386 万元增加至29,884.7528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批次归属结果但股票暂不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5)。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在原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在原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330100665226709C。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5226709C。
3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868.5386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884.7528万元。
4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868.5386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884.7528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的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的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独立董事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候选人由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一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候选人由董事会和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一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
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举。
7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8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9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10新增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二)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四)公司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1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如无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2)董事会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后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利润分配政策差异化调整: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2)董事会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后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利润分配政策差异化调整: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证券中心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证券中心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需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订: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有正当理由,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须在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需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订: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有正当理由,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
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2)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应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和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订的原因。 (3)公司董事会制定与修订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通过网络、电话以及见面会等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订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议题时,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公众股东征集投票权。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2)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应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和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订的原因。 (3)公司董事会制定与修订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通过网络、电话以及见面会等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订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议题时,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公众股东征集投票权。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12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注: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实质性变更的未在上表列示。除上述内容修订以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