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参股公司投后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查股网  2026-04-25  英飞特(300582)公司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投后管理制度

(2026 年4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的投后管理工作,提高参股公司整体运作 水平,保证其日常经营活动稳健发展,降低公司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 资且出资比例低于50%、无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基金等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二章参股公司投后管理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应明确参股公司的对接协调人,建立日常对接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公司投资参股公司后,可向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对参股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公司投资部门、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协助委派董事、监 事对参股公司实施经营管理和监督,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前述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日常经营决策及监督

第七条 委派董事、监事对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应根据参股公司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向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 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参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二)委派董事、监事为公司的全权代表,代表公司参加参股公司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授权范围,行使相应的职 权、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委派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职责范围:

1、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及时参加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确保公司与参股公司之间各类信息能够及时、准确 的传达给对方。

2、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仔细审阅会议 材料,如有需表决的事项,应于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将需表决事项提报董事长审 核、决策,委派董事、监事按照董事长的决定履行表决程序。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相关表决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严格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书面意 见或决定,代表公司在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上发 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行使表决权。委派董事、监事应在会 议结束后及时将讨论、表决的结果向董事长汇报,并在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会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议案、会议纪要等)、经委派董事、监事签 名的会议决议或经各股东单位盖章的股东会决议等会议资料转交给公司内部相 关部门存档。

4、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及时跟进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的后续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报 告。

5、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积极参与参股公司的各项决策,及 时了解、掌握参股公司的运作动态和经营状况,监督参股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存 在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况。

6、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遵守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章程以及相 关规章制度,忠实履行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位之便谋取私利。

(四)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亲自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或其他相关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书面意见。如需要委托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同意, 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五)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与被投资企业(参股公司)保持 日常联系,督促其定期(每月)向股东送交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务经营活动报告等,若发现参股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

向董事长汇报。

(六)如需参股公司召开临时会议的,经董事长书面批准、公司委派的各参 股公司董事、监事向参股公司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1、会议议题;

2、提议的理由;

3、具体的提议内容;

4、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5、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七)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于每年年度结束后,应向董事长提 交参股公司的年度财务经营情况报告,对参股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 况、参股公司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并对参股公司下一阶段的发展规 划、投资决策等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投资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参股公司经营状况的跟踪 管理: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收集、分析、汇总参股公司的月度财务报告、年 度财务报告以及年度审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应在次月25 号之前收集完毕,年 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收集完毕,年度审计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4 个月 内收集完毕。财务部门应在收到参股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以纸质版加盖公章方式), 及其他相关报告(以电子版方式)后及时移交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归档管理。

(二)公司投资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收到参股公司财务报告后,应 对各期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同时要加强与参股公司相关人员的密切联系,动态掌 握其财务经营状况,对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展开风险评估,并根据实际需要 编写分析、评估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如参股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三)公司应指定相关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到参股公司实地调研;如有特殊要 求,可对其进行专项审计。对参股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进 行评价,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报告。

(四)公司投资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与各参股公司相关的

国家政策、行业趋势、竞争格局、技术等行业信息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为公司委 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尽职工作及公司的正确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第四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九条 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投资部门、财务部门应定 期、不定期与参股公司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 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分析后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条 重大事项范围如下:

(一)需要由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的所有事项;

(二)参股公司内部机构、重要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重要人员发生变化;

(三)参股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出现大幅下滑或者其种类、结构等 发生重大调整;

(四)参股公司出现亏损,亏损额累计超过公司投资额的20%,或累计亏损 额达到500 万以上;

(五)参股公司资金运转出现重大问题、资不抵债,或者不能及时归还银行 或其他相关机构借款;

(六)参股公司签订了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 赠予、承包、租赁等),对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七)参股企业经营方向、方式发生变化;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 额较大的长期资产行为;

(八)参股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被收购和兼并;

(九)参股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的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 规章等可能对参股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十)参股企业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十一)参股公司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十二)参股公司出现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在对提报的信息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参股公司的重 大事项及时做出决策,并形成明确的处理意见。必要时可提请参股公司召开临时 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相关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按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参股公司后应归档文件包括:

(一)参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二)参股公司证照:营业执照、政府批准文件等;

(三)参股公司的章程、规章制度;

(四)参股公司股权结构情况、组织结构情况;

(五)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会 议资料;

(六)参股公司的股权发生变更的相关证明或资料,如股权转让协议、出资 证明书、股东名册;

(七)参股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

(八)参股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

(九)参股公司的各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十)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的年度总结报告,内审部门审计报告等;

(十一)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十三条 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收集的资 料交给公司内部相关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 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