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铁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天铁股份股票代码:300587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美雨、许吉锭、许孔斌、许银斌、汤凯、曹张琳通讯地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928号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可转债转股被动稀释、集中竞价交易、股权激励股份授予被动稀释、协议转让导致持股比例减少,股权激励股份授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持股比例增加)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铁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铁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8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9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1
第一节 释义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 | 指 |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天铁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王美雨、许吉锭、许孔斌、许银斌、汤凯、曹张琳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一定的尾数差异,均系四舍五入形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王美雨
曾用名:无性别:女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2625************通讯地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928号
(二)许吉锭
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2625************通讯地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928号
(三)许孔斌
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1023************通讯地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928号
(四)许银斌
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1023************
通讯地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928号
(五)汤凯
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1023************通讯地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928号
(六)曹张琳
曾用名:无性别:女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1023************通讯地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928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王美雨、许吉锭、许孔斌为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美雨与许吉锭为夫妇关系,许孔斌、许银斌为兄弟关系,为王美雨和许吉锭之子;汤凯为王美雨和许吉锭之女婿,曹张琳为许银斌之配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王美雨、许吉锭、许孔斌、许银斌、汤凯、曹张琳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可转债转股和股权激励股份授予被动稀释、因其家族内部资金安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减持、因股权激励股份授予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增加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天铁股份拥有权益的可能。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天铁股份161,381,54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688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154,888,4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79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王美雨 | 合计持有股份 | 58,022,493 | 9.2360% | 0 | 0.000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58,022,493 | 9.2360% | 0 | 0.000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00% | 0 | 0.0000% | |
许吉锭 | 合计持有股份 | 55,765,966 | 8.8768% | 94,188,452 | 8.0755%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941,492 | 2.2192% | 0 | 0.000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1,824,474 | 6.6576% | 94,188,452 | 8.0755% | |
许孔斌 | 合计持有股份 | 32,914,865 | 5.2394% | 41,725,775 | 3.5775%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8,228,716 | 1.3098% | 0 | 0.000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24,686,149 | 3.9295% | 41,725,775 | 3.5775% | |
许银斌 | 合计持有股份 | 14,541,251 | 2.3147% | 18,433,768 | 1.5805%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3,635,313 | 0.5787% | 0 | 0.000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0,905,938 | 1.7360% | 18,433,768 | 1.5805% | |
汤凯 | 合计持有股份 | 0 | 0.0000% | 473,270 | 0.0406%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00% | 270,440 | 0.0232%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00% | 202,830 | 0.0174% | |
曹张琳 | 合计持有股份 | 136,966 | 0.0218% | 67,215 | 0.0058%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6,966 | 0.0218% | 67,215 | 0.0058%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00% | 0 | 0.0000% |
合计 | 合计持有股份 | 161,381,541 | 25.6886% | 154,888,480 | 13.2798%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83,964,980 | 13.3655% | 337,655 | 0.0289%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77,416,561 | 12.3231% | 154,550,825 | 13.2509% |
注:因前次协议转让已终止(详见公告编号:2024-101),故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应作废。上表中所列本次权益变动前系2022年1月5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口径列示;本次权益变动后总股本为1,166,343,797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022年1月5日至2023年9月28日,公司可转债转股股数累计为14,953,996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3535%;2022年2月、11月,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167,200股,合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0220%;2022年3月,公司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4,390,000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1780%;此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汤凯,被授予数量为40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0632%,汤凯以其自筹资金进行认购;2022年7月,公司完成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4,150,000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1664%;
2022年7月,公司完成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每10股转增6.902505股,总股本由637,094,767股变更为1,076,849,748股,增加439,754,981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不变;
2023年6月,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50,706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被动增加0.0012%;
2024年5月,公司完成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79,320,416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1.6961%;
2024年10月11日,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4,396,336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增加0.0706%。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汤凯做为激励对象被回购注销202,830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下降0.0171%,同时,
因总股本减少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被动增加0.0877%;2024年10月16日,王美雨与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盎泽大通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盎泽基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王美雨向盎泽基金转让公司59,355,615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5.0890%;2024年10月16日,王美雨、许孔斌和许银斌与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沪通私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沪通基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王美雨、许孔斌和许银斌分别向沪通基金转让公司38,716,933股、13,908,592股和6,144,589股股份,合计58,770,11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分别为3.3195%、1.1925%和0.5268%,合计5.0388%。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一
甲方:转让方甲方:王美雨乙方:受让方乙方: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盎泽大通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甲方、乙方,以下合称为“各方”,本次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将转入乙方名称为“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盎泽大通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账户中。甲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将其持有的天铁股份59,355,615.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以及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乙方,上述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5.09%(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乙方有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1、转让标的及价款支付
(1)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9,355,615.00股股份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乙方;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拟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5.31%,即每股转让价格为4.47元/股,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贰亿陆仟伍佰叁拾壹万玖仟伍佰玖拾玖元零伍分(¥265,319,599.05元)。
(2)转让价款的支付
①在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壹亿叁仟贰佰陆拾伍万玖仟柒佰玖拾玖元伍角叁分(¥132,659,799.53元),作为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②剩余转让价款,即人民币壹亿叁仟贰佰陆拾伍万玖仟柒佰玖拾玖元伍角贰分(¥132,659,799.52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约定拟转让股份事宜取得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协调、配合乙方办理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申请以及转让过户登记相关手续。
2、股份交割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各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2)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甲乙各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3、税费承担
因本次协议转让产生的税费由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主体各自承担。
4、甲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利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对标的股份进行处置,且对于标的股份的处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2)甲方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3)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5、乙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乙方保证其用于支付股票转让款的资金合法有效,其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2)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及时足额的支付股份转让款。
(3)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手续。
6、过渡期间的安排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前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协议任何一方如发生可能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上述重大影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监管机构的调查、批文、指示。
(2)过渡期间内,甲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天铁股份公司章程以及天铁股份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7、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
(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台州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份,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8、本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变更和解除
①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面
方式。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③协议双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均应书面提出方为有效。协议双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某一项权利,亦不视为放弃其他权利或放弃该项权利的全部权利。
(3)未经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亦不得设置其他权利。
9、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乙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协议二
甲方:转让方
甲方1:王美雨
甲方2:许孔斌
甲方3:许银斌
乙方:受让方
乙方: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沪通私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甲方1、甲方2、甲方3,以下合称为“甲方”;甲方1、甲方2、甲方3及乙方,以下合称为“各方”,本次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将转入乙方名称为“宁波沪通
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沪通私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账户中。甲方1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将其持有的天铁股份38,716,933.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以及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乙方;甲方2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将其持有的天铁股份13,908,592.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以及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乙方;甲方3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将其持有的天铁股份6,144,589.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以及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乙方。甲方1、甲方
2、甲方3合计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8,770,11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0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1、转让标的及价款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拟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5.31%,即每股转让价格为4.47元/股。
(1)甲方1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8,716,933.00股股份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乙方,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亿柒仟叁佰零陆万肆仟陆佰玖拾元伍角壹分(¥173,064,690.51元)。
(2)甲方2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3,908,592.00股股份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乙方,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陆仟贰佰壹拾柒万壹仟肆佰零陆元贰角肆分(¥62,171,406.24元)。
(3)甲方3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144,589.00股股份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乙方,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贰仟柒佰肆拾陆万陆仟叁佰壹拾贰元捌角叁分(¥27,466,312.83元)。
(4)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总转让价款的50%,剩余50%款项应于本协议约定拟转让股份事宜取得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2、股份交割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各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2)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甲乙各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3、税费承担
因本次协议转让产生的税费由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主体各自承担。
4、甲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利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对标的股份进行处置,且对于标的股份的处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标的股份之上设定的质押将在过户前解除。
(2)甲方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3)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5、乙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乙方已知晓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2)乙方保证其用于支付股票转让款的资金合法有效,其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3)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及时足额的支付股份转让款。
(4)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手续。
6、过渡期间的安排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前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协议任何一方如发生可能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上述重大影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
仲裁、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监管机构的调查、批文、指示。
(2)过渡期间内,甲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天铁股份公司章程以及天铁股份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7、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
(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台州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份,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甲方各方对本协议约定的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其份额承担责任。
8、本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变更和解除
①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面方式。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③协议双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均应书面提出方为有效。协议双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某一项权利,亦不视为放弃其他权利或放弃该项权利的全部权利。
(3)未经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亦不得设置其他权利。
9、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
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乙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质押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王美雨 | 38,070,000 | 38.8182% | 3.2640% |
许吉锭 | 94,063,500 | 99.8673% | 8.0648% |
许孔斌 | 52,000,000 | 93.4674% | 4.4584% |
许银斌 | 0 | 0.0000% | 0.0000% |
汤 凯 | 0 | 0.0000% | 0.0000% |
曹张琳 | 0 | 0.0000% | 0.0000% |
合 计 | 184,133,500 | 67.4447% | 15.7872% |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王美雨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由王美雨、许吉锭和许孔斌变更为许吉锭和许孔斌。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天铁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美雨、许吉锭、许孔斌、
许银斌、汤凯、曹张琳签署日期:2024年10月16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联系电话:0576-83171219
3、传真:0576-83990868
4、地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928号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天台县 |
股票简称 | 天铁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58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王美雨、许吉锭、许孔斌、许银斌、汤凯、曹张琳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928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可转债转股被动稀释、股权激励股份授予被动稀释导致持股比例减少,股权激励股份授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持股比例增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61,381,541股 持股比例:25.6886%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54,888,480股 持股比例:13.2798% 本次变动比例:12.4088%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 时间:2022年1月5日至本次协议转 |
时间及方式 | 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变动方式:可转债转股、集中竞价、协议转让、股权激励股份授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其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天铁股份拥有权益的可能。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美雨、许吉锭、许孔斌、
许银斌、汤凯、曹张琳签署日期: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