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菱信息: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熙菱信息(300588) |
保荐代表人姓名:邬海波 | 联系电话:021-35082131 |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荣健 | 联系电话:021-3508208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交易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2022年7月8日,熙菱信息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关于对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为: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800万元至4,800万元。4月13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 |
公告》,2021年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7,600万元至9,100万元。4月25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45.86万元。公司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何开文、总经理岳亚梅、代行财务总监陈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分别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新疆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并提交了书面报告。今后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7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月10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本次培训内容主要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包括欺诈发行定义、新旧证券法变化、信息披 |
露相关法规及违规案例分享。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800万元至4,800万元。4月13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021年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7,600万元至9,100万元。4月25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45.86万元。公司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何开文、总经理岳亚梅、代行财务总监陈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分别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新疆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并提交了书面报告。今后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关于IPO稳定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其他承诺: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2年7月8日,熙菱信息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关于对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为: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800万元至4,800万元。4月13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021年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7,600万元至9,100万元。4月25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45.86万元。公司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何开文、总经理岳亚梅、代行财务总监陈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分别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 |
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新疆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并提交了书面报告。今后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保荐机构知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公司董秘等相关人员沟通并进行半年度现场检查,督促公司有关人员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邬海波 | 徐荣健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