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菱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菱信息”或“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审阅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0人调整为29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638.00万股调整为618.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159.50万股不变,授予总量由797.50万股调整为777.50万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2月6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12月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6.46元/股的价格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61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魏炜、方军雄、祖咏
2023年12月6日
独立董事签字:
魏炜 方军雄 祖咏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