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菱信息: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5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股,按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上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25万股至250万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 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2月19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合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33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7%,最高成交价为7.6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31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2,474,961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上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 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
委托时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回购指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2、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未违反下列进行回购股份的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公司回购股份交易及委托的价格均未超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