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菱信息: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88证券简称:熙菱信息公告编号:2026-045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首次授予日:2026年7月15日;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69人;
3、首次授予数量:335万股;
4、授予价格:12.63元/股;
5、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6年7月15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授予价格12.63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33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权益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3.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9,147.1030万股的2.32%。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5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9,147.1030万股的1.8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88.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9,147.1030万股的0.4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4、授予对象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 一、第一类激励对象 | |||||
| 张登 | 董事、副总经理 | 中国 | 25.00 | 5.63% | 0.13% |
| 费涛 | 副总经理 | 中国 | 25.00 | 5.63% | 0.13% |
| 董昊明 | 董事会秘书 | 中国 | 4.00 | 0.90% | 0.02% |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0人) | 179.00 | 40.34% | 0.93% | ||
| 第一类激励对象合计 | 233.00 | 52.51% | 1.22% | ||
| 二、第二类激励对象 | |||||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0人) | 122.00 | 27.49% | 0.64% | ||
| 三、预留部分 | |||||
| 预留 | 88.75 | 20.00% | 0.46% | ||
| 合计 | 443.75 | 100% | 2.32% |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③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6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2.6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拟分为两类,分别为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类激励对象。公司针对两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业绩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为熙菱信息、上海熙菱、固平信息的相关人员,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考核年度 | 2026年上海熙菱及固平信息营业收入(A) | 扣除北京资采后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B) |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目标值(Bm) | 触发值(Bn)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6年 | 1.7亿元 | 1.5亿元 | 以2024年的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减亏不低于100%。 | 以2024年的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减亏不低于80%。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7年 | 2.0亿元 | 1.75亿元 | 0.2亿元 | 0.16亿元 | |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8年 | 2.4亿元 | 2.1亿元 | 0.35亿元 | 0.27亿元 |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7年 | 2.0亿元 | 1.75亿元 | 0.2亿元 | 0.16亿元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8年 | 2.4亿元 | 2.1亿元 | 0.35亿元 | 0.27亿元 | |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 | |||||
| 当A≥Am或B≥Bm时 | M=100% | |||||
| 当An≤A<Am或Bn≤B<Bm,且不存在A≥Am或B≥Bm时 | M=70% | |||||
| 当A<An且B<Bn时 | M=0% | |||||
注:1、上述“上海熙菱及固平信息营业收入”指上海熙菱及固平信息两家子公司剔除关联交易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2、上述“扣除北京资采后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指上市公司剔除北京资采业绩贡献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该指标以剔除商誉减值损失、且剔除报告期内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后的金额为计算依据;
3、考核期内,若上市公司存在新增业务板块、新增标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等特殊事项,则从特殊事项实施完毕年度起对业绩考核目标进行同口径调整,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口径调整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激励对象为北京资采的相关人员,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考核年度 | 北京资采净利润(C) | 北京资采回款率(D) | ||
| 目标值(Cm) | 触发值(Cn) | 目标值(Dm)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6年 | 0.31亿元 | 0.28亿元 | 60%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7年 | 0.33亿元 | 0.30亿元 | 60% | |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8年 | 0.36亿元 | 0.33亿元 | 60% |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7年 | 0.33亿元 | 0.30亿元 | 60%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8年 | 0.36亿元 | 0.33亿元 | 60% | |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 | ||||
| 当C≥Cm且D≥Dm时 | M=100% | ||||
| 当Cm>C≥Cn且D≥Dm时 | M=90% | ||||
| 当C<Cn或D<Dm时 | M=0% | ||||
注:1、上述“北京资采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北京资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上述“北京资采回款率”计算口径为考核年度项目回款金额/(该考核年度期初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该考核年度含税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本激励计划对第一类、第二类激励对象实行相互独立的业绩考核机制。若各归属期内,第一类激励对象考核的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触发值条件的,第一类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各归属期内,第二类激励对象考核的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条件的,第二类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第一类激励对象和第二类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均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两类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具体如下:
|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 优(A) | 合格(B) | 不合格(C) |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 100% | 80% | 0% |
第一类激励对象和第二类激励对象分别在对应公司业绩目标达到触发值及以上的前提下,两类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6年4月29日至2026年5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披露了《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原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愿放弃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取消拟向上述4名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万股。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由73人调整为69人,同时本次激励计划向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总量由355万股调整为335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8.75万股调整为83.75万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部分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7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35万股,授予价格12.63元/股。
四、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6年7月15日
(二)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人数69人。首次授予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数量:335万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63元。
(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张登 | 董事、副总经理 | 中国 | 25.00 | 5.97% | 0.13% |
| 费涛 | 副总经理 | 中国 | 25.00 | 5.97% | 0.13% |
| 董昊明 | 董事会秘书 | 中国 | 4.00 | 0.96% | 0.02% |
| 小计 | 54.00 | 12.90% | 0.28% | ||
|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 |||||
| 其他激励对象(合计66人) | 281.00 | 67.10% | 1.47% | ||
|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合计69人) | 335.00 | 80.00% | 1.75% |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以2026年7月15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1.85元/股(2026年7月15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98%、25.24%、23.81%(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1年、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197%、1.2698%、1.2930%(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35万股,产生的激励成本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经测算,合计需摊销费用为3,215.91万元,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 总成本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 3,215.91 | 885.21 | 1,601.63 | 599.69 | 129.38 |
注:
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原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愿放弃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取消拟向上述4名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万股。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由73人调整为69人,同时本激励计划向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355万股调整为335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8.75万股调整为83.75万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部分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一致。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调整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内容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9人(调整后),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熙菱信息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7月15日,并同意以12.6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授予33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人
数、数量、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