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凯易佰: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简介: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王安祺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
6、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楷林国际C座2002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85,814,66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85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5,403,94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11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0,410,7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432%。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89,175,621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1,050,0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278,125,621股。下同)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0,410,7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4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0,410,7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43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新华先生、副董事长胡范金先生、董事庄俊超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贺日新先生、董事刘俊杰先生、独立董事钟水东先生、监事张敏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均已履行请假程序。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814,1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410,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熊林律师、郑宏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