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凯易佰: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查股网  2024-02-21  华凯易佰(300592)公司公告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 1

第二章 声 明 ...... 3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4

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5

一、 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 5

二、 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 6

三、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四、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8

五、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1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2

七、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8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9

一、 对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9

二、 对本次激励计划权益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23

三、 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4

四、 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4

五、 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核查意见 ...... 26

六、 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 27

七、 其他应当说明事项 ...... 27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29

一、 备查文件目录 ...... 29

二、 备查文件地点 ...... 29

第一章 释 义在本报告中,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华凯易佰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价值在线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股东大会本公司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本公司的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声 明

价值在线接受委托,担任华凯易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华凯易佰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华凯易佰全体股东及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华凯易佰提供或为其公开披露的资料,华凯易佰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况及其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等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华凯易佰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公司公开披露的《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和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以下假设为前提: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二、华凯易佰及有关各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的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华凯易佰本次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一)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0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最高成交价为18.4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453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66,099,779.69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实施完毕。

(二)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387.20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971%,最高成交价为27.408元/股,最

低成交价为16.63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00,041,409.8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 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总量合计1,672.200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8,917.5621万股的5.78%。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114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上述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本激励计划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新华先生,周新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一职,负责公司战略规划以及经营管理,对公司未来战略方针的制定、经营决策的把控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具有重大影响。同时,周新华先生参与本激励计划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人员参与计划的积极性,并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本激励计划包括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范金先生及庄俊超先生,胡范金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一职,庄俊超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一职。上述两位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以及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对公司未来战略方针的制定、经营决策的把控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具有重大影响,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将前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二)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周新华董事长、总经理288.000017.22%1.00%
胡范金副董事长270.320116.17%0.93%
庄俊超董事276.880016.56%0.96%
王安祺董事、董事会秘书168.000010.05%0.58%
贺日新董事、财务总监55.00003.29%0.19%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合计109人)614.000036.72%2.12%
合计1,672.2001100.00%5.7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周新华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范金先生及庄俊超先生为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作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8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9.8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8.84元的50%,为每股9.4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9.63元的50%,为每股9.82元。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①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00%; ②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①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6.00%; ②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3.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①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1.60%; ②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7.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0%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以全资子公司易佰网络为载体,依托中国优质供应链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跨境出口电商业务,主要通过亚马逊、ebay、速卖通、Cdiscount、Walmart等第三方平台,将家居园艺、工业及商业用品、汽车摩托车配件、健康美容、3C电子产品、户外运动等品类的高性价比中国制造商品销售给境外终端消费者。

公司主要业务为跨境出口电商业务,跨境出口电商具有物流仓储模式多样、跨境运输时间长、信息交互方式复杂等特点,供应链管理难度显著高于境内贸易。公司的跨境出口电商业务主要采用多品类、多平台、多市场的运营模式,且国内仓、海外仓协同发展,对内外部数据传输时效性和各业务流程的智能化、自动化管理精度要求极高,因此公司格外注重数据分析和智能算法的研究和开发。为保证公司现有研究和开发团队的稳定性,公司拟通过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可用来判断公司未来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市场占有率和业务成长性的核心指标;净利润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 公司符合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计划(草案)》中已规定,公司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凯易佰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市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安排具备合法性和可行性

经核查,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对下述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或说明:

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授予条件、授予安排、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相关安排具备可行性。

(三) 激励对象的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明确规定: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4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根据公司已作出的如下承诺:公司确认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前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并承诺所有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仅董事或退休人员适用)等相关协议。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凯易佰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八章之8.4.2条的规定。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的规定

1、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华凯易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华凯易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凯易佰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8.4.5条的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且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个人承诺:“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均为本人自筹资金,不存在由公司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本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凯易佰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 本次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次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批准、授予、解除限售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凯易佰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步骤以及发生不同情形时的处理方式,本激励计划具备可行性。

二、对本次激励计划权益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8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9.8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8.84元的50%,为每股9.4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9.63元的50%,为每股9.82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凯易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激发公司核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凯易佰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最终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以全资子公司易佰网络为载体,依托中国优质供应链资源、以市场需求

为导向,开展跨境出口电商业务,主要通过亚马逊、ebay、速卖通、Cdiscount、Walmart等第三方平台,将家居园艺、工业及商业用品、汽车摩托车配件、健康美容、3C电子产品、户外运动等品类的高性价比中国制造商品销售给境外终端消费者。

公司主要业务为跨境出口电商业务,跨境出口电商具有物流仓储模式多样、跨境运输时间长、信息交互方式复杂等特点,供应链管理难度显著高于境内贸易。公司的跨境出口电商业务主要采用多品类、多平台、多市场的运营模式,且国内仓、海外仓协同发展,对内外部数据传输时效性和各业务流程的智能化、自动化管理精度要求极高,因此公司格外注重数据分析和智能算法的研究和开发。为保证公司现有研究和开发团队的稳定性,公司拟通过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可用来判断公司未来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市场占有率和业务成长性的核心指标;净利润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华凯易佰董事会为配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考核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此外《考核管理办法》还对本激励计划考核范围、考核机构及职责、考核指标及标准、考核期间与次数、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凯易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综合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是合理的。

五、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核心管理、核心技术人才,更能将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全体股东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对保证公司经营能力的提高、经营效率的改善和股东权益的增加将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此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相当于激励对象认购了华凯易佰的股票,能够起到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作用。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华凯易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经营效率的改善带来正面的影响。

六、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一)华凯易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华凯易佰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条件设定和时间安排对激励对象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只有当公司业绩稳步增长且股票价格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额利益,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保护了现有股东的利益。

(三)华凯易佰在《激励计划(草案)》中明确约定: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凯易佰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应当说明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上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投资者以华凯易佰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华凯易佰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华凯易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华凯易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四)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五)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六)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七)《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八)《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九)《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备查文件地点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C座2002

联系人:王安祺联系电话:0731-85137600电子邮箱:wanganqi@huakai.net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式贰份。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