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凯易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华凯易佰”)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披露提示性公告之日前六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草案)前一日止,即2023年6月6日至2024年5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2、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4、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自然人周新华、罗春、吴娥芳、王修成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交易主体 | 身份/关联关系 |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向 | 交易数量(股) |
1 | 周新华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2023-06-06 | 卖出 | 20,000 |
2023-07-20 | 卖出 | 166,057 | |||
2 | 罗春 | 上市公司副董事长胡范金之配偶 | 2024-02-05 | 买入 | 1,085,700 |
2024-02-06 | 买入 | 870,600 | |||
2024-02-07 | 买入 | 1,128,400 | |||
2024-02-08 | 买入 | 124,700 | |||
2024-03-08 | 买入 | 1,075,800 | |||
2024-04-25 | 买入 | 678,400 | |||
2024-04-26 | 买入 | 1,292,900 | |||
2024-04-30 | 买入 | 401,522 | |||
2024-05-08 | 买入 | 510,300 | |||
2024-05-10 | 买入 | 535,800 | |||
2024-05-13 | 买入 | 216,600 | |||
3 | 吴娥芳 | 交易对方董事杨帆之母亲 | 2023-06-06 | 买入 | 4,000 |
2023-06-08 | 卖出 | 8,000 | |||
2023-06-13 | 卖出 | 1,900 | |||
4 | 王修成 | 本次交易审阅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 2023-12-22 | 买入 | 100 |
2024-01-02 | 买入 | 100 | |||
2024-01-25 | 买入 | 200 |
合伙)经办人员王鸿琳之父亲 | 2024-04-25 | 买入 | 100 |
2023-05-08 | 卖出 | 100 | |
2024-05-20 | 买入 | 100 |
(二)法人机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 关联关系 |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向 | 交易数量(股) |
西部证券-宁波银行-西部证券睿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独立财务顾问 | 2023-11-22 | 买入 | 1,200 |
2023-11-23 | 买入 | 900 | ||
2023-11-24 | 买入 | 700 | ||
2023-12-01 | 买入 | 1,000 | ||
2023-12-05 | 买入 | 400 | ||
2023-12-06 | 买入 | 100 | ||
2023-12-07 | 买入 | 200 | ||
2023-12-15 | 买入 | 100 | ||
2023-12-25 | 买入 | 400 | ||
2023-12-27 | 买入 | 200 | ||
2023-12-28 | 买入 | 200 | ||
2024-01-19 | 买入 | 600 | ||
2024-01-22 | 买入 | 300 | ||
2024-01-23 | 卖出 | 1,300 | ||
2024-01-26 | 买入 | 800 | ||
2024-01-29 | 卖出 | 3,800 | ||
2024-01-30 | 卖出 | 900 | ||
2024-01-31 | 卖出 | 1,100 | ||
2024-02-06 | 买入 | 3,000 | ||
2024-02-08 | 买入 | 1,000 | ||
2024-02-19 | 卖出 | 1,500 | ||
2024-02-20 | 卖出 | 500 | ||
2024-02-21 | 卖出 | 500 | ||
2024-02-22 | 卖出 | 500 | ||
2024-02-23 | 卖出 | 1,000 | ||
2024-03-01 | 买入 | 2,000 | ||
2024-03-18 | 卖出 | 2,000 | ||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 | - | 2023-12-06 | 卖出 | 720,000 |
2023-12-07 | 卖出 | 190,000 | ||
2023-12-08 | 卖出 | 90,000 |
2023-12-11 | 卖出 | 300,000 | ||
2023-12-13 | 卖出 | 314,400 | ||
2023-12-14 | 卖出 | 385,600 | ||
2023-12-18 | 卖出 | 1,500,000 | ||
2023-12-19 | 卖出 | 145,000 | ||
2023-12-20 | 卖出 | 108,500 | ||
2023-12-21 | 卖出 | 166,500 | ||
2023-12-22 | 卖出 | 80,000 | ||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 - | 2023-6-28 | 买入 | 500,000 |
2023-6-29 | 买入 | 300,001 | ||
2023-6-30 | 买入 | 201,100 | ||
2023-7-28 | 买入 | 498,900 | ||
2023-8-1 | 买入 | 480,000 | ||
2023-8-4 | 买入 | 20,000 | ||
2023-8-22 | 买入 | 400,000 | ||
2023-8-23 | 买入 | 350,000 | ||
2023-8-24 | 买入 | 250,000 | ||
2023-10-26 | 买入 | 1,250,000 | ||
2023-10-27 | 买入 | 472,000 |
(三)自然人通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取得公司股份的情况
上市公司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审议结果,于自查期间向周新华、胡范金、庄俊超、王安祺、贺日新、庄俊煌共计6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发行了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2024年3月15日,上市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上述人员系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而取得限制性股票,与本次交易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在自查期间内,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1 | 周新华 |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 2,880,000 |
2 | 胡范金 | 上市公司副董事长 | 2,703,201 |
3 | 庄俊超 | 上市公司董事 | 2,768,800 |
4 | 王安祺 | 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 1,680,000 |
5 | 贺日新 | 上市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 550,000 |
6 | 庄俊煌 | 上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 15,000 |
(四)核查对象关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关于周新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周新华就其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于2023年6月及2023年7月卖出华凯易佰股票的行为系执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具体详见华凯易佰于2023年1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2023年1月制定并披露减持计划时,华凯易佰并未开始筹划收购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未形成华凯易佰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于2023年6月及2023年7月的减持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华凯易佰股票行为。若上述买卖华凯易佰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华凯易佰。”
2、关于罗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罗春就其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上述买入华凯易佰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华凯易佰未来发展前景的强烈信心以及对华凯易佰投资价值的高度认同,不存在利用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针对本人增持华凯易佰股票的情形,华凯易佰已于2024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董事配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已于2024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董事配偶前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再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2、若上述买卖华凯易佰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华凯易佰。”
3、关于吴娥芳、王修成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吴娥芳、王修成就其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华凯易佰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华凯易佰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符合本人的股票交易习惯,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若上述买卖华凯易佰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本人依法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华凯易佰。”
4、关于西部证券-宁波银行-西部证券睿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西部证券就西部证券-宁波银行-西部证券睿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作出如下承诺:
“本机构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上述资管产品买卖华凯易佰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5、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华凯易佰就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了相关说明:“2022年9月28日、2022年10月14日,华凯易佰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了《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系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实施的,为独立的交易行为,有关员工持股计划及锁定期届满相关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
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凯易佰股票的情形。”
6、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华凯易佰就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了相关说明:“2023年1月31日,华凯易佰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方案的议案》。2023年5月16日,华凯易佰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资金总额及股份数量上下限的议案》。华凯易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系依据回购计划实施,为独立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凯易佰股票的情形。前述股票交易行为属于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或利益安排,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华凯易佰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凯易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华凯易佰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在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华凯易佰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华凯易佰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晓红 杨依平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