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凯易佰: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92 证券简称: 华凯易佰 公告编号:2024-097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公司于同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等相关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成员如下:
1、董事长:胡范金先生
2、非独立董事:胡范金先生、庄俊超先生、王安祺先生、贺日新先生、张敏先生、刘露先生
3、独立董事:张学礼先生、蔡四平先生、钟水东先生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85)。
(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人员组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胡范金先生(主任委员)、庄俊超先生、王安祺先生、贺日新先生、钟水东先生
2、审计委员会:钟水东先生(主任委员)、蔡四平先生、张学礼先生
3、提名委员会:蔡四平先生(主任委员)、钟水东先生、胡范金先生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张学礼先生(主任委员)、钟水东先生、胡范金先生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钟水东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上述人员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成员如下:
1、监事会主席:耿立鹏先生
2、非职工代表监事:耿立鹏先生、刘铁先生
3、职工代表监事:管军铃先生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上述人员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86)、《关于选举产生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87)。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一)总经理:胡范金先生
(二)常务副总经理:庄俊超先生
(三)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贺日新先生
(四)董事会秘书:王安祺先生
以上人员任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上述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四、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情况
本次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完成后,周新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将担任公司终身名誉董事长,不属于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仍为本公司员工;刘俊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亦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王芳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亦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新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142,6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2%;通过湖南神来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6,8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5%,周新华先生配偶罗晔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8,194,5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84%。周新华先生与湖南神来科技有限公司、罗晔女士为一致行动人,其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为26.71%。周新华先生及其配偶或关联人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俊杰先生及其配偶或关联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芳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2,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王芳女士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情况。
周新华先生、王芳女士届满离任后将继续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在此向以上任期届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致以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8月12日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胡范金先生,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深圳市易博发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泗阳芒励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胡范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78.4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3%;通过泗阳芒励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170.92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30%。胡范金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泗阳芒励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除此之外,胡范金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庄俊超先生,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前海新佰辰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泗阳超然迈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新佰辰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庄俊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42.24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4%;通过泗阳超然迈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086.93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62%;通过泗阳易创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76.91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8%;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363.84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31%。庄俊超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泗阳超然迈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除此之外,庄俊超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
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王安祺先生,197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中南大学EMBA。曾任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主任、董事会秘书、常务副总裁,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张家界驼峰有限公司监事。王安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23.9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0%。王安祺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贺日新先生,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部高级审计员、审计经理、高级审计经理,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现任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市贺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广东华凯易佰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贺日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7.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9%;通过泗阳易创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33.59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3%。贺日新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