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朗进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杭立俊 | 联系电话:13683535334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振刚 | 联系电话:1870213236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9 |
项目 | 工作内容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 |
(2)培训日期 | 2023年4月19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全面注册制改革下首发、再融资业务的政策修订及影响》、《创业板再融资与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案例分享》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一、股份限售安排、股份自愿锁定承诺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 | |
1、朗进集团承诺:“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3、本企业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4、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发行前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 是 | 不适用 |
2、浙江经建投承诺:“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3、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发行前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4、如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发行人有权从对本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 是 | 不适用 |
3、南海成长承诺:“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3、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发行前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4、如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本企业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发行人有权从对本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 | |
4、莱芜创投承诺:“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3、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发行前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4、如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发行人有权从对本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 是 | 不适用 |
5、实际控制人李敬茂、李敬恩、马筠及其近亲属李敬函、马岊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 是 | 不适用 |
6、实际控制人李敬茂、李敬恩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7、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涛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8、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杜宝军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9、其他法人股东承诺:“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10、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发行人承诺,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章程(草案)》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 | 是 | 不适用 |
三、关于稳定股价承诺: | | |
1、控股股东承诺:“(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本企业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①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达到上限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股价稳定预案的停止条件;②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股价稳定预案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2)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将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拟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在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前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内,本企业将按照方案实施股份增持。(3)本企业用于增持股份之资金不低于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但不高于本企业最近3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4)如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履行完毕上述增持义务。” | 是 | 不适用 |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在不影响公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应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计划实施完毕,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生后10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并于该情形出现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2)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薪酬总额及直接或间接股利分配总额之和的30%。(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则归属于本人的当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及薪酬(以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30%为限)归公司所有。” | | |
四、关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 | |
1、发行人承诺:“1、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2、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的30天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的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 是 | 不适用 |
2、发行人控股股东朗进集团承诺:“1、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直至投资者的损失基本得到补偿之日(以实际得到补偿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占提出了补偿主张且主体适格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90%为准),本企业及受本企业控制的发行人其它股东均放弃发行人在上述期间内发放的现金分红。2、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的30天内,本企业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的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 是 | 不适用 |
3、实际控制人李敬茂、李敬恩、马筠承诺:“1、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在中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直至投资者的损失基本得到补偿之日(以实际得到补偿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占提出了补偿主张且主体适格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90%为准),本人及受本人控制的发行人其它股东均放弃发行人在上述期间内发放的现金分红。2、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的30天内,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的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 | |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如《招股说明书》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2、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 是 | 不适用 |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 | |
1、发行人承诺:“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除引咎辞职情形外,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 是 | 不适用 |
2、朗进集团、浙江经建投、南海成长、莱芜创投承诺:“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除因被强制执行、公司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情形外,不得转让公司股份;(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所有的部分;(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如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6)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本企业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7)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 | |
3、实际控制人李敬茂、李敬恩、马筠承诺:“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除因被强制执行、公司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外,不得转让公司股份;(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所有的部分;(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如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6)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7)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 是 | 不适用 |
4、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6)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 | |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 |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是 | 不适用 |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 |
1、朗进集团承诺:“1、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企业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同时,本企业将对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按本承诺函的内容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按照本承诺函履行不竞争的义务。2、在公司审议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企业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如公司认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企业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公司有意受让上述业务,则公司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 是 | 不适用 |
2、实际控制人李敬茂、李敬恩、马筠承诺:“1、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2、如本人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司,以确保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3、在公司审议本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如公司认定本人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公司有意受让上述业务,则公司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 是 | 不适用 |
3、实际控制人李敬茂、李敬恩、马筠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1、在李敬茂、李敬恩、马筠控制本企业期间,本企业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同时,本企业将对本企业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控制的其他企业按本承诺函的内容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按照本承诺函履行不竞争的义务。2、如公司认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企业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公司有意受让上述业务,则公司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 | |
八、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 |
1、上市公司承诺:“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行关联交易,并将不会要求或接受相关关联方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2、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将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避免与关联方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3、如本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要求相关关联方赔偿一切因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4、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 是 | 不适用 |
2、控股股东朗进集团承诺:“1、本企业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不与公司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要公司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2、本企业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履行回避表决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是 | 不适用 |
3、实际控制人李敬茂、李敬恩、马筠承诺:“1、本人在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不与公司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要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2、本人在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履行回避表决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是 | 不适用 |
4、浙江经建投、南海成长、莱芜创投承诺:“1、本企业在作为公司的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不与公司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要公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司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2、本企业在作为公司的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履行回避表决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5、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1、在李敬茂、李敬恩、马筠
控制本企业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不与公司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要公司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2、在李敬茂、李敬恩、马筠控制本企业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履行回避表决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1、在李敬茂、李敬恩、马筠控制本企业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不与公司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要公司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2、在李敬茂、李敬恩、马筠控制本企业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履行回避表决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2022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2]5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部分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未明确约定提供研究成果义务的情况下,将部分证券交易席位租赁收入确认为投资咨询业务收入;二是 |
| (3)2022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35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决定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及问责工作,并向监管机构报送了整改报告。 (4)2022年8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82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在尚未取得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及问责工作,并向监管机构报送了整改报告。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公司2022年度出现亏损,主要由于:(1)公司加大新业务领域技术和产品研发投入,持续拓展新应用市场领域,销售和研发费用增加,但新业务对净利润贡献尚未释放;(2)受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公司与部分客户方结算进度及回款缓慢,导致应收账款增加,计提的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增加;(3)国际及国内大宗物料整体价格大幅上涨,造成产品成本上升,毛利率下降;(4)公司2020年度实施核心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本报告期股份支付累计计提费用较大。公司已在2023年1月经过相关内部程序并进行了业绩预披露。 |
(此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保荐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5 日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