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进科技: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6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348号)同意,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进科技”、“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226,700股,发行价格19.0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22,751,83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6,221,182.40元,募集资金净额376,530,651.60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9)第030014号”《验资报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19年6月21日上市交易。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朗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并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名称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福春 |
保荐代表人 | 杭立俊、王振刚 |
联系电话 | 010-68573828 |
发行人名称 |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594 |
注册地址 | 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006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006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敬茂 |
董事会秘书 | 王涛 |
联系电话 | 0634-8802310 |
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 |
证券上市时间 | 2019年6月21日 |
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2017年东北证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朗进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朗进科技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朗进科技的持续督导期为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会的相
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7、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在保荐机构对朗进科技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5 月 5 日
杭立俊 | 王振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