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进科技: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应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当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细化股东回报规划内容,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保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应当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具体内容及条件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3、现金分红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等状况,在确保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四)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意见,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发表确认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