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进科技: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0万元到1,500万元。2024年4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更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0万元到-400万元。2024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7.13万元。
你公司未能充分预估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等,导致《2023年度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意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