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95 证券简称:欧普康视 公告编号:2023-106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9日14:45
2、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望江西路4899号2号楼二楼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施贤梅女士,公司董事长陶悦群先生因公出差未能主持,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施贤梅女士主持。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总计12人,代表股份344,646,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15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335,358,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380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9,287,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353%。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609,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89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16%;弃权31,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45,593,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2%;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弃权31,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69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641,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84%;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625,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641,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84%;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45,625,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00%。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7,132,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7.8199%;反对7,510,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2.1793%;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8,117,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339%;反对7,510,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600%;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7,135,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7.8207%;反对7,510,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2.17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倩怡、冉合庆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