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95 证券简称:欧普康视 公告编号:2024-012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5日14:4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1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1月25日9:15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望江西路4899号2号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施贤梅女士,公司董事长陶悦群先生因其他工作事项未能主持,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施贤梅女士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总计31人,代表股份344,325,1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3801%。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333,150,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1345%。均为2024年1月2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股东共计27人,代表股份11,174,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455%。参与网络投票股东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192,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3805%;反对2,133,0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61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2,706,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2430%;反对2,133,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75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230,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3918%;反对2,094,2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6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745,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3294%;反对2,094,2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67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230,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3918%;反对2,094,2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6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745,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3294%;反对2,094,2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67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324,5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190%;反对2,000,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58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2,839,2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5385%;反对2,000,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46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倩怡、冉合庆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