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持有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6,574,87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8634%)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韩伯睿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43,7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158%。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进行(窗口期不得减持);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进行。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韩伯睿先生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任职情况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股份数量(含高管锁定股)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 |
韩伯睿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6,574,876 | 2.8634 | 4,931,157 | 1,643,719 |
二、 本次拟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基本情况
1、拟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拟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3、拟减持方式、数量、比例:
股东名称 | 拟减持方式 | 本次拟减持数量 | 本次拟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
韩伯睿 |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 不超过1,643,719股 | 0.7158% |
注:若计划减持期间出现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 拟减持期间: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披露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
5、拟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 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相关承诺
1、非公开发行限售承诺
作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利安隆凯亚(河北)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衡水凯亚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交易对手方之一,韩伯睿先生承诺:
韩伯睿本次认购的利安隆股票,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如股份的限售期在其本次交易相关业绩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前届满的,则限售期应顺延至业绩承诺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在限售期内,未经利安隆书面同意,本人不得将持有的利安隆股份质押给第三方或在该等股份上设定其他任何权利限制。限售期满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限售期内,本人认购的利安隆股票如因利安隆实施送股、转增等事项而增加的部分,将一并遵守上述限售期限的承诺。截至2022年7月25日,韩伯睿先生所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已全部解除限售。
2、董事、高管股份限售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韩伯睿先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即在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款限制性规定。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韩伯睿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亦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综上,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减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的不确定性。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特此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