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25  利安隆(30059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596 证券简称:利安隆 公告编号:2023-066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4月2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7日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议案。

近日,公司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了变更,并重新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31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韩谦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5号),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9,573,002股,发行价格为43.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16,999,967.12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99,452,797.3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5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5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32608号)。

二、本次变更前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22年4月24日,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与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及注销情况

截至2023年8月23日,公司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银行账号账户余额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科技支行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7723007880120000168612,302,687.46

本次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之后,公司存放于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科技支行)的募集资金余额转入到新募集资金账户中,原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零且后续不再使用。待公司办理完成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销户手续后,将该事项及时通知独立财务顾问。

四、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2023年4月6日、2023年4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原拟投入“支付中介机构及其他费用”的部分募集资金1,220.28万元及募集资金账户利息(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投向“年产6,000吨高分子材料功能助剂复配造粒二期技改项目”(以下简称“新募投项目”)。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公司

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议案。

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已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中“甲方一”指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指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乙方”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丙方”指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1、甲方二系甲方一控股子公司,甲方二已在乙方下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7070078801800003630,截止2023年8月23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6,000吨高分子材料功能助剂复配造粒二期技改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文昉、谌龙可以于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通知方式及联系人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且丙方督导期(原则上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监管规则规定或将发生变动)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1、联系方式:各方确认其有效送达地址信息如下所示,对本合同项下非诉时各类通知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诉讼(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任何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过程中对其发出的函件、传票、通知等法律文书,只要以邮寄或以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发送至本合同本条列明的邮寄或电子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具体送达日期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日期的规定。上述送达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书面通知其他方,不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仍然视为有效的送达地址。

12、乙方按照本协议履行的义务独立于甲方及丙方之间基础的交易或管理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只要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通知及配合调查的义务,即视为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不对其他方的损失承担责任。

13、本协议项下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