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4-18  利安隆(300596)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隆”或“上市公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账时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并购重组委2021年第一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韩谦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5号)同意,同意公司向韩谦等45名股东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同意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1,700万元的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数量为9,573,002.00股,认购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3.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754.7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945.28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5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5月25日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32608号)。

(二)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1,710.12万

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40,469.72万元,本年度使用1,240.40万元,其中10.00万元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剩余结余募集资金投入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年产6,000吨高分子材料功能助剂复配造粒二期技改项目。

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累计使用金额人民币41,710.12万元,与募集资金总额41,700.00万元的差异为人民币10.12万元,系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完成销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22年4月24日,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因结余募集资金投资新项目,2023年8月23日,公司、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户名开户银行账号账户余额备注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科技支行7723007880120000168602023年9月14日已销户
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浦发银行天津浦泰支行7707007880180000363002023年12月21日已销户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

2023年度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3年度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3年度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五)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无异议。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公司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投入年产6,000吨高分子材料功能助剂复配造粒二期技改项目建设。

2023年度,公司已使用1,230.40万元结余募集资金,结余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六)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超募资金情况。

(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度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3年度,上市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4]21586号),认为,公司《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公告格式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利安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配套募集资金部分的2023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李文昉 谌 龙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41,700.00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240.40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0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41,710.12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0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0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1)本年度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投资进度(%) (3)=(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承诺投资项目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17,875.3317,875.330.0017,875.33100.00%-不适用
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2,975.002,975.0010.001,754.7258.98%-不适用
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20,849.6720,849.670.0020,849.67100.00%-不适用
合计41,700.0041,700.0010.0040,479.72----
超募资金投向不适用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不适用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不适用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募集资金计划使用金额2,975.00万元,实际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发生1,754.72万元,已全部支付完成。截至2023年8月23日,该募集资金项目结余1,230.27万元(含利息等收益)。结余募集资金已投入新项目,符合公司发展实际,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全体股东的利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并销户。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均使用完毕。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不适用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