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通信: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20 日(星期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湖畔诚品9 栋7 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伟先生。
(六)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8 人,代表股份 62,139,0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0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 人,代表股份31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1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 人,代表股份61,826,3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19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 人,代表股份12,781,96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 人,代表股份12,781,9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7948%。
议。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第一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2,040,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8%; 反对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弃权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同意12,683,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63%;反对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26%;弃权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2%。
第二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62,045,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9%;
反对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
同意12,688,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1%;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5%。
第三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62,045,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9%; 反对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
同意12,688,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1%;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5%。
第四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62,030,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9%; 反对6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8%;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
同意12,673,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88%;反对6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7%;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5%。
第五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6,177,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12%; 反对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91%;弃权6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8%。
同意5,898,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72%;反对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66%;弃权6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2%。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案》
第六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同意62,042,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1%; 反对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
同意12,685,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19%;反对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26%;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5%。
第七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62,040,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8%; 反对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弃权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同意12,683,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63%;反对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26%;弃权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2%。
第八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5,913,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50%; 反对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6%;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84%。
同意5,913,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50%;反对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66%;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84%。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案》
第九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同意62,025,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9%; 反对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9%;弃权6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2%。
同意12,668,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97%;反对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2%;弃权6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1%。
第十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62,040,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8%; 反对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9%;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
同意12,683,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63%;反对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2%;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吉大通信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