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迈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98 证券简称:诚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2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9、10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继平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上午09:15-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7.会议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云密城B幢公司总部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6,895,8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5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5,896,3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95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0,999,4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995%。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558,2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558,1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99%。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81,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43%;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844%;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81,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43%;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844%;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提案3.00 《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81,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43%;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844%;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提案4.00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81,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43%;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7%;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844%;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提案5.00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81,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43%;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844%;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提案6.00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81,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43%;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844%;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1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提案7.00 《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81,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43%;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844%;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提案8.00 《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81,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43%;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844%;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提案9.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81,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43%;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844%;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提案10.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70,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59%;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41%;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3,1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5035%;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4964%;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
除上述审议事项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23年4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徐亦林、黄佳曼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