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塑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12  雄塑科技(300599)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雄塑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国威联系电话:020-32258106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锦胜联系电话:020-3225810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次,已查询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5
项 目工作内容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
(2)培训日期2023年6月21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董监高职责、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及内幕信息管理、董监高股份买卖、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处罚案例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2023年1月19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200万元至1,8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00万元至1,200万元。2023年3月1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预计2022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00万元至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700万元至800万元。2023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了积极整改。保荐人已就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处罚案例等对公司进行了培训。公司认真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告》,经审计2022年净利润为-170.9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83.17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规定。深交所相应对公司出具了监管函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受下游房地产行业持续低迷的影响,行业竞争加剧,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下滑。2023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6.58亿元,较去年同期降低28.2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507.67万元,较去年同期降低32.06%督促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业绩大幅下降的风险,并做好信息披露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黄淦雄、一致行动人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黄锦禧、黄铭雄、雄进投资及其关联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4、公司关于2018-2020年分红的承诺不适用
5、公司关于2020-2022年分红的承诺不适用
6、公司关于2022-2024年分红的承诺不适用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不适用
8、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黄淦雄及其一致行动人黄锦禧、黄铭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9、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黄淦雄及其一致行动人黄锦禧、黄铭雄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10、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黄淦雄、一致行动人黄锦禧、黄铭雄、雄进投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的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不侵占公司利益、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等方面的承诺不适用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的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对职务消费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无关活动等方面的承诺不适用
12、惠州龙郡投资有限公司、陈绍明、Goldman Sachs & Co. LLC等21 名发行对象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即2021年5月28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的限售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
报告事项说 明
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3、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
报告事项说 明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国威 张锦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