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塑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1  雄塑科技(300599)公司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雄塑科技”)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3年1月19日,雄塑科技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002),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1,200万元至1,800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800万元至1,200万元。2023年3月1日,雄塑科技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对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预计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00万元至-200万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700万元至-800万元。2023年4月27日,雄塑科技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2022年度公司经审计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70.99万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783.17万元。

雄塑科技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雄塑科技董事长黄淦雄、时任总经理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彭晓伟、财务总监吴端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雄塑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雄塑科技自创立以来,经历20余年的专注与发展,经营业绩保持稳健增长,但2022年度受限于宏观经济下行特别是房地产行业持续调整,企业经营承压。2022年度业绩预告前后所披露的净利润存在差异,主要系鉴于客观预期发生变化,公司综合考虑部分房地产客户的信用情况、经营情况、政策管控情况等再次充分评估,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主要客户信用减值损失在原应收账款预提信用损失的基础上予以补充计提。本次事件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不便,公司董事会致以诚挚的歉意。

雄塑科技始终谨记并坚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将引以为戒,严格重申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督促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内控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全面促进公司“产业+资本”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同时,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证监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持续经营及资本运作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9号)。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